法律碩士論文:完善中國人格權立法之建議
【導讀】我國人格權制度處于不斷發展之中,《民法通則》將人身權單獨作為一節規定,開創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先河,在海外獲得了“權利宣言”的美譽。《民法通則》施行以來,人格權受到社會關注,人格權保護狀況良好。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大發展,人格權領域出現的新問題:一方面,傳統的人格權在現代社會的影響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人自身的需要而向縱深發展,如網絡隱私、共同隱私等新型隱私權的出現,在權利內容和結構上都與傳統隱私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社會環境的變化以及人對自身認識的加深導致許多新型人格權的出現,如性自主權、環境權等都是以往人格權制度沒有的內容。我們應當如何應對,如何完善人格權制度是時代對我們提出的新要求。

1 人格權法在未來民法典中應獨立成編
大陸法系崇尚法典,實體法由法典設立。在大陸法系,法官受成文法約束,原權利先于救濟權。而我們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而當應受保護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典對與人格利益相對應的權利卻沒有規定,那么惟有通過法官造法為其提供保護,然后又以判例的形式確立具體人格權,這實際上形成了一個“無權利有救濟”的特殊情形,德國正是通過這樣一個途徑,《德國民法典》第823條一般條款,以救濟反向設定原權利,與大陸法系法典化邏輯并不一致。而在我國并不承認法官造法,因此,一些應該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或者得不到保護,或者采用間接方式進行保護,如隱私權的保護,在《侵權責任法》未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將侵害隱私的行為解釋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盡管在一些情況下二者會出現重合的情況,但二者畢竟是不同的兩種權利。所以,人格權作為一項原權利,必須在人格權編單獨規定,始能與法典邏輯相符,也更能保護人格權不受非法侵害。
2 人格權權利內容的設計
2.1 民法典中設立一般民事權利請求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此條僅僅規定了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的一般條款,而沒有規定民事權利請求權的一般條款。《民法通則》是從責任的角度來保護民事權利,通過一章單獨規定了l0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這樣的安排一方面由于沒有區分到底是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或是締約過失責任,甚至是由人格權請求權引起的責任承擔方式,因而容易造成了責任體系的混亂,所以責任承擔方式應該在分則中進行規定,由各編規定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如債法編(主要指合同之債)就只規定規定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責任的承擔是以義務的違反為前提,而在還未違反義務、但有違反義務之虞的情形下,這樣的規定不利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因此,總則中規定一般民事權利請求權的一般條款,不僅更有利于對人格權的保護,而且體現了包括人格權請求權在內的各種不同請求權的共性,增強了各種不同請求權之間法典結構的邏輯性。
2.2 設立人格權一般條款
首先,應該明確人格權定義,以利于普通民眾對人格權內涵的把握。其次,應該規定一般人格權。再次,規定人格權的性質、效力、行使、限制等內容。關于人格權的行使,一方面應該規定權利人可以自由行使人格權,另一方面應該規定人格權禁止濫用原則,人格權的行使不得被濫用以致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要確定一個標準用以判斷在什么情況下構成人格權的濫用。關于人格權的限制,主要是規定權利人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其人格權的行使暫時受到限制。
2.3 規定人格權請求權
人格權為絕對權、支配權,絕對權有對抗世上一切人之權利,世上一切人對其負有不得侵犯之義務。要使人格權義務人履行不侵害義務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賦予人格權權利人一項請求權,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以使權利回復未受侵害之前的圓滿狀態。另外,人格權的性質決定人格權一旦受損就很難回復圓滿狀態,因此只有將損害扼殺在萌芽階段,才有可能實現回復權利未受損之狀態。這也是必須規定人格權請求權的一個現實原因。學界對人格權請求權的獨立地位基本沒有爭議,所以三個人格權草案都明確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形成人格權請求權和人格權侵權請求權并行的雙軌權利保護機制,以最大程度保護人格權。
2.4 具體人格權法定化
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而利益只有上升為權利,才能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而在現實社會中哪些利益可以上升為權利,主要取決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及社會習慣的需要。《民法通則》中雖然已經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但是還有一些權利或只是在憲法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或只是作為一種利益,并沒有上升為一項權利。將能預見的的具體人格權納入民法的保護,而將那些不能夠預見或者是現在規定時機未成熟的交給人格權的一般條款來保護。這也體現了一般人格權制度的強大的功能性。
2.5 規定人格權的保護方法
人格權的保護方法包括民法上的保護、憲法上的保護,民法上的保護又包括人格權法的保護和侵權法的保護。人格權法的保護一個重要的手段就是規定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能夠防患于未來和將侵害及時遏止,但是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即使依據人格權請求權要求停止侵害,但是侵害結果還是發生了。此時,就必須借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要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單獨依靠人格權請求權是不夠的,還必須借助侵權法的保護,人格權法和侵權法要相互配合,才能真正保護好人格權。
【法律碩士論文:完善中國人格權立法之建議】相關文章: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11-28
我國物權法立法之選擇11-16
法學碩士論文:淺析從法律性質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的完善11-27
試析未成年明星權益保護的立法完善12-11
法律碩士論文致謝詞12-08
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03-20
論我國個人所得稅立法的改革與完善11-27
住宅小區車庫權屬分析及法律完善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