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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的法律信仰培育芻議

    時間:2024-09-20 09:23:54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簡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的法律信仰培育芻議

      法律信仰是法律修養的集中體現。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法律信仰培育的具體目標主要包括對法律價值絕對認同,確立“法律至上意識”,具有積極守法精神和強烈的法律參與意識四個方面。為了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更好地開展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高校法制課教師務必更新教育理念,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特別是在法律認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為教育諸多方面深下功夫。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作為高校法制課教師,筆者深切感受到:長期以來一些高校的法制課教學停留在法律知識教育階段,走不出“法律僅僅是工具”的認識誤區,使得廣大學生難以真正體驗法律的精神意蘊和豐富價值。現在,不少大學生依從法律多半出于畏懼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動地、自愿地依從法律;一些大學生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識,相反有不少大學生法律知識很豐富但卻常常規避法律甚至違法犯罪。因此,我們需重新審視高校法制課教學,切實提高該課教學水平。 

    簡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的法律信仰培育芻議

      一、加強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勢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全身心認同。它體現的是人們對法律的態度。一旦某個人對法律產生信仰,他就會積極主動地學習和實踐法律。這時,學法、用法、守法乃至護法就獲得了源源不斷的強大精神動力。可見,法律信仰比具體的法制觀念更具感召力、統攝性,它對人的法律素質的提高起著決定性作用。可以說,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質的靈魂。因此,在大學生法律意識或法律素質的的培育過程中,我們應把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為至為重要的乃至終極的培養目標來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在第七章明確提出了大學生要樹立法律信仰這一要求,并且圍繞這一主旨在教材內容體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現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紹了公共生活、職業生活、家庭生活領域與大學生關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這使大學生能充分認識到社會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須有法律規則,自己的身邊處處有法律規則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討了“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問題,其中涉及“領會法律精神”、“樹立法治觀念(含民主與法制觀念、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加強法律修養(含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等主要內容,這些內容與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關。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過分強調法律條文的介紹,而是注重大學生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總體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學生認同我國的法律制度。這種編寫思路顯然是與以往《法律基礎》教材過于注重法規知識介紹而忽視大學生對法律價值的體驗,和法學教材編寫思路雷同等特點很不一樣。 
      然而,筆者發現仍有一些教師沒有對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問題給予足夠重視。表現在:一些教師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讓大學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識,為此追求傳授法律知識的深度與廣度,但因學時少、內容多,于是就在課堂上搞“滿堂灌”,爭分奪秒講解法律條文,力求最大限度滿足學生對實用法律知識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課等同于法律常識課,強調其知識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這就改變了該課的德育性質。現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課講成了法學概論課,內容的取舍隨意性較大,對學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識的掌握,顯然違背了法制課的教學宗旨。由于教學指導思想有偏差,教學內容設置、師資配備、教學方式、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就在所難免。難怪據陳大文先生的調查顯示,現在大學生對高校法制教育性質的認識,判斷為智育(法律知識教育)的竟然占32.7%。筆者認為,盡管大學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護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標要求 

      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標就是使大學生絕對認同我國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具體來講,有四個方面的細化目標: 

      第一,大學生要對法律的價值絕對認同。大學生不能將法律僅僅作為一種工具來看待。當法律只是被當作維護階級統治或維護自身權利的實用工具,特別是被當作一種可以被一部分人隨意玩弄、缺少靈魂和良知的東西時,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暴力機關的制裁時,法律就難以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因此,大學生應當對法律所蘊涵的自由、正義、公平、秩序等價值有切實的體驗,真正感受到法律表達了他們的要求,法律是為了他們而存在的,他們才珍視法律,絕對認同法律。 
      第二,大學生應確立“法律至上意識”。大學生應感知到法律在他們的生活中無時無處不在。他們應認識到自己的每一個行為都處在身邊法律之網的籠罩下。此外,大學生還應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戰略地位來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為規范(如道德、紀律、政策)和法律產生沖突,則必須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說要以法律作為衡量其他行為是否規范有效的前提和準繩。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學生還要認識到未失效的“惡法”也是法律,必須得到遵循。
      第三,大學生應具有積極守法的精神。大學生們應將守法看成道德義務而自愿守法。如果他們是基于法律的強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內在需求而守法,則表明其對法律并沒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們的。如果大學生不是因強力而是憑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為視為自己承擔的義務和對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們具有了法律信仰。積極守法精神還要求大學生在有法律規范的情形下,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時,他們也同樣應當遵從法律的精神,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學生應具有強烈的法律參與意識。這表現為:一是大學生要認識到權利是義務之母,要具有權利本位意識。除了具有權利保護意識外,還應當積極要求法律規定新權利。二是大學生還應當促進現有法律不斷完善。大學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要有對現有法律的質疑精神。三是大學生應積極打擊破壞法律的行為,比如采取見義勇為等各種方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也就是說要有維護法律尊嚴的意識。 


      三、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切實改進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進教學內容 
      從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審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應注意抓好如下幾方面的教育:一是應將法律工具的優越性、社會主義法律的超工具價值(如正義性、民主性等)、大學生的主體意識作為重點內容進行宣講。只有將法律不僅僅看成工具,將學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價值追求的主體,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學生認同。二是深刻分析傳統政治文化、傳統法律文化中對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極影響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幫助大學生正確看待現實社會法治運作狀況,既不能說得一團漆黑,也不能粉飾太平,幫助大學生調整對法律的心態。三是加強現代法制觀念教育。在各個部門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觀念,它們通過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則等體現出來。在法制課教學中絕不可忽視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過法律基本知識和理論的教學,使大學生養成用法律進行思維的習慣。如果仍立足于純粹法律知識的傳播,高校法制課就是失敗的。如果能把培養學生法律信仰作為這門課的主要任務,傳播人權、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價值觀,把具體的法律知識精心設計為培育法律信仰的載體,教師的教學就會符合高校設置該課的初衷。 
      與教學內容改革相伴隨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評價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內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識,學生追求的僅僅是該課程的卷面分數,學完后并未真正養成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法制教育關鍵要看學生的行為實踐。法制教育評價應實行卷面考試和行為考察相結合,強調學生的“知”、“行”統一。讓學生感到不是為了考試成績而是為了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而學法。 

      2.改進教學方法 
      在這方面,關鍵是要運用“主體性德育”的教育理念來開展教學。主體性德育就是把學生作為教育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規律來開展教育,而不是“目中無人”的教育。這體現了教育的針對性。自覺地把這一教育理念落實到法制課教學過程中,能加快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們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強化大學生對法律價值的體驗。大學生只有經過法律價值體驗過程,他們才有可能對法律價值產生認同心理。只有對法律價值的認同達到足夠的程度,才能對法律產生信仰。可見,大學生法律信仰形成過程就是大學生對法律進行科學的、充分體驗的過程。離開了這個過程,不論法制教育多么賣力,教育手段多么先進,法律始終不能內化為大學生的價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讓大學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別是聯系自身利益需要來感受法律的優越性。在對法律感受的基礎上,對法律所具有的價值要上升到理性層面來認識,這就需要大學生認真分析法律的價值屬性與自身價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經過法律價值體認,大學生才有可能對現有法律體現的價值表示認同。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感有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從最初對法律產生信任,到產生法律信賴、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師不懈的努力。 

      而且,讓大學生對法律產生信仰,還需要教師在法律認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為教育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認知而言,大學生要對法律有個概括的總體認識,特別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論、原則、宗旨等法律精神。現在,一些教師在法律認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體法律條文的講解上,甚至以為學生掌握的法律條文越多越好,這是片面的。法律認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學生建構起法律知識結構,理解法律的價值,學會從法律角度觀察思考社會現象,養成法律思維的習慣。要達到這種目的,就必須注重法律觀念的培育。法律觀念是在對法律具體知識學習的基礎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價值追求為依歸的理性的、系統的法律思想觀點,它具有強烈的價值指向性。可見,對法律的認知不能停留在對法律細枝末節的把握上,而是要從總體上把握其精神實質。 
      就法律情感而言,大學生應對法律產生積極的情感,而非消極情感。積極情感是一種“親法”心理,也就是對法律表示出關切、喜愛、信賴、依戀和崇敬的情感態度。消極情感包括“惡法”和“冷法”兩種心理態度。“惡法”表現為對法律的厭惡、懷疑乃至怨恨的情感態度。大學生一旦具有這種情感,就會把法律視為束縛、妨礙人的自由的枷鎖,把守法視為沉重的負擔,他們的守法就是一種痛苦的心理體驗。“冷法”表現為對法律的漠視或冷淡、疏遠的情感態度。在這種情感支配下,大學生習慣于被動守法、消極適法,即使卷入法律糾紛中,也常常采用“私了”的方式加以解決。教師必須認真思考如何讓大學生在心理上對法律產生積極情感,消除消極情感。大學生只有具有“親法”心理,才會真正崇尚法律。 
      就法律意志和法律行為而言,關鍵在于讓大學生明確自己是具有一定法律行為能力的,即讓他們認識到自己作出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會產生積極或消極后果的,自己應該對自身行為選擇進行控制。也就是說,要讓大學生學會運用法律來觀察和分析社會現象。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大學生法律行為進行指導的過程中,我們應注重讓大學生親自參與法律實踐。只有這樣,他們才會對法律的價值、自身對法律的需求有更深刻的體驗,才會樂于踐行法律,這將十分有利于他們法律信仰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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