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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納稅籌劃

    時間:2024-08-15 22:12:59 會計畢業論文

    淺析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納稅籌劃

    淺析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這一概念越來越被人們所熟悉,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但無論在實踐中還是在理論上對工資薪金類所得的籌劃比較少。因為對于獲得工資薪金的納稅人來說,他們會覺得工資由單位發放,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己沒有籌劃的空間;而對于發放工資的單位來說,他們會認為工資的標準是相對固定的,即使籌劃自己也不能從中得到什么好處,簡直就是吃力不討好。實際上持有以上觀點的納稅人(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的想法都是錯誤的,不僅個人和單位都可以對工資薪金進行籌劃,而且對雙方也都具有現實的意義。
    首先來了解一下工資薪金類所得中有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1月26日發布《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號)的文件,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做出了新的規定。其主要內容是:“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的方法是,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這一計征方法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直接按工資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導致的稅負過高的問題。但是,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仍然有稅收籌劃的可能,從而使得稅負達到最小化,關鍵是看獎金與工資薪金類等應稅所得之間如何分配轉化(假設工資、薪金、月度獎以及全年一次性獎金類等應稅所得額總額一定)以實現稅負最小化的目的。這其中又存在多大的籌劃空間呢?下面我們從企業(單位)的角度和個人的角度來對工資薪金類所得的稅收籌劃進行分析,我們還是先從下面的案例入手進行分析。
    一、從企業的角度進行稅收籌劃
    案例:假設張某全年的工資薪金以及各類獎金類應稅所得總額為54000元,下面是企業關于工資和月度獎、年終獎之間存在的幾種分配方案:
    方案一:每月工資2000元,年終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假設當地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為800元每月,以下方案同。
    張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每月工資應稅所得額:2000-800=1200,適用稅率為10%,
    2.全年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200×10%-25)×12=1140元,
    3.年終一次性獎金確定適用稅率的商數:30000÷12=2500元,適用稅率為15%,
    4.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0×15%-125=4375元,
    5.張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5515元(1140 4375=5515)。
    方案二:每月工資2000元,每月分配800元獎金至月度獎(或直接把工資標準提高到2800元,二者是等效的),年終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0400元。
    張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每月工資、月獎金應稅所得額:2000 800-800=2000,適用稅率為10%,
    2.全年工資類所得額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10%-25)×12=2100元,
    3.年終一次性獎金確定適用稅率的商數:20400÷12=1700元,適用稅率為10%,
    4.年終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400×10%-25=2015元,
    5.張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4115元(2100 2015=4115元)。
    方案三:進一步將獎金分散,即每月工資2000元,月度獎為1000元(或直接把工資標準提高到3000元),年終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18000元。
    張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每月工資、月度獎應稅所得額:3000-800=2200,適用稅率為15%,
    2.全年工資類所得額應納個人所得稅:(2200×15%-125)×12=2460元,
    3.年終一次性獎金確定適用稅率的商數:18000÷12=1500元,適用稅率為10%,
    4.年終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0×10%-25=1775元,
    5.張某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4235元(2460 1775=4235元)。
    通過對以上三種方案的分析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方案一采用的是將全年的獎金一次性發放,而方案二則采用的是將獎金部分分散至月度獎發放,但是他們最終的稅負結果卻是十分迥異,獎金的分散分配使得張某節約個人所得稅稅款1400元(5515-4115=1400),其主要原因是降低了工資薪金或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邊際稅率),從而降低了其稅負。但是獎金的分散并不必然伴隨著稅負的降低,隨著獎金的進一步分散我們可以發現其稅負開始加重,原因是因為獎金的轉移分配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會提高工資薪金類所得的適用稅率(邊際稅率),方案三的稅負比方案二的高就是由此原因造成的。于是就形成了一個稅負最小化的拐點,而這個拐點就是我們所要尋找的,下面筆者就對這個拐點進行分析、歸納。
    為了尋找綜合稅負最小化的拐點,我們可以為工資薪金、獎金之間進行分配以后所適用的稅率及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構造一個函數組:
    f(t1)=f(x-a,t)
    f(t2)=f(y/12,t)
    f(T)=×12 f(t2)y-b2
    其中:x為當月工資薪金及獎金等應稅所得總額,
    a為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限額,
    y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數額,
    b1為工資薪金的適用稅率所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b2為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所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f(t1)為工資薪金類所得對應的適用稅率(邊際稅率),
    f(t2)為年終一次性獎金所對應的適用稅率(邊際稅率),
    f(T)為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
    對f(T)求其最小值就得到稅負最小化的拐點。由于x y(即全年的應稅收入總額)的值為常數或者說是固定的(假設的一個條件),所以通過對該函數的計算分析我們可以發現f(T)的圖象為幾段曲線的組合,f(T)取得最小值時也就是稅負最輕,從而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這就是我們所要尋找的拐點。

    淺析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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