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中因果關系推定研究
摘要:本文從民法的理論和侵權責任法的原理上來探討醫療損害賠償中因果關系推定的可能性及限制條件,以論證因果關系推定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因果關系的推定是否違背民法的平等和自治的基本原則。筆者試圖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理論上的論證。
關鍵詞: 醫療侵權 因果關系推定 自由裁量 事實自證
前言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規定未采納因果關系推定的規定,①但同時我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規定了醫療侵權中因果關系的認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因此因果關系推定在醫療損害賠償領域如何適用,一直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侵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鑒于醫療糾紛侵權訴訟的專業性和特殊性,應當區分具體的情形,對于特定情形下的因果關系實行推定,同時通過醫事特別法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確定,以保證患者的知情權、處于弱勢地位的特殊保護,并解決患者與醫生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彰顯民法的平等保護和對于權利的救濟功能。
一、問題的提出-------醫療侵權對于醫學專業性的依賴催生因果關系的推定
筆者認為考慮到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形下適用的因果關系學說很難具體的適用到醫療損害賠償案件。②因為醫療案件具有十分的專業性,并且患者和醫院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之下,即醫生的專業技術患者并不了解,也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因此,對于患者的損害是不是由于醫生的過錯所造成的,患者很難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1)英聯邦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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