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解釋論質疑
[摘 要]將合同解釋的權力專屬性地授予受理合同爭議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缺乏和事實上的依據。有權解釋論是對私法自治理念的歪曲和篡改,是一種錯誤的概括。與合同有關的所有主體都有權對合同進行解釋,合同解釋必須成為合同或生效法律文書的組成部分,才會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爭訟中,法官或仲裁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其他的訴訟參與人對合同的解釋成為形成判決、裁決的基礎,解釋的意見進進法律文書的機會對所有的解釋主體都是均等的。【有權解釋論質疑】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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