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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理論依據及運作規程
內容提要:缺少對公安機關等刑事偵查活動必要的知情權,是制約檢察機關有效履行法律監視職能的"瓶頸"。建立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偵查部分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告知檢察機關,則可以有效解決檢察機關"知情難"和監視滯后的題目,進步檢察監視能力,促進司法公正。 關鍵詞:告知制度、意義、依據、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是國家法律監視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視。 根據以上兩條規定,人民***作為國家法律監視機關,對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視,是檢察機關法律監視的重要職責之一,公安機關也有接受人民***實施的法律監視的義務。檢察監視的范圍應當包括對實體法的監視,又包括對司法機關執行程序法的監視,并且這種監視既應當包括對兩類法實施的結果實行監視,也應包括對執法者實施法律的全過程監視。① 人民***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實施法律監視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施法律監視,可以進一步規范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行為,防止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罰代刑,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現象的發生,防止對當事人濫用強制措施,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及時查獲和證實犯罪,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 但是,從當前的司法實踐活動來看,公安等偵查部分還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亂立案、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侵犯當事人權益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 造成上述題目的原因在于,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活動的監視措施不具體,不規范,監視工作滯后,能夠實施有效監視的范圍過窄,公安機關接受監視的意識不強,缺乏必要的配合措施。檢察機關缺乏必要的知情權,知情難成為制約檢察監視職能作用發揮的"瓶頸"。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不報捕、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的案卷難以查閱和把握。如2002年湖北省公安機關共立刑事案件162556件,破案84188件,而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案件僅有18811件,占破案數的22.3%其他案件的處理檢察機關均不把握。② 為進一步進步法律監視效果,促進偵查機關規范刑事立案行為,促進依法辦案,確保司法公正,筆者就實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以及具體運作規程,談些粗淺的熟悉,以求教與同仁。 一、關于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沒有明確的概念和規定。從開展刑事立案監視和告知形式的特征來講,筆者以為,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在對刑事案件決定立案偵查后一定時限內,向同級人民***告知刑事立案的相關信息資料,接受法律監視的制度。 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告知義務主體,是負有刑事偵查職責的公安、***、監獄、軍隊保衛部分、海關緝私等具有刑事案件偵查權的司法機關。(2)接受告知的主體機關,是負有告知義務機關的同級檢察機關。(3)告知的內容,是偵查機關關于刑事案件立案的相關信息資料。(4)告知要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5)告知的目的,是確保法律監視機關關于刑事立案活動的知情權,將偵查機關的全部立案活動置于同級法律監視機關的監視之下,使法律監視與刑事偵查活動趨于同步,便于法律監視機關履行職責。 有些學者和專家針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等刑事案件偵查部分監視滯后,不能全面實施法律監視的現象,為適應立案監視的需要,建議建立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向人民***備案制度,自案件線索到公安機關,就是立案監視的出發點。建議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一定時間如7天,對其期間接受的報案、控告和自首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情況向人民***報送,同一格式(如表格),內容簡明扼要地反映出受理時間、大致案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處理結果。這樣,人民***能夠及時全面把握公安機關立案工作情況。③ 上述觀點的目的和措施與筆者的觀點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筆者以為,備案是下級機關將有關情況報呈上級領導或者主管機關以存檔備查,單位之間存有隸屬關系,監視的目的性不強,不能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視的本質屬性。 二、實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現實意義和法律依據 實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由法律監視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是司法實踐中進一步規范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行為,解決偵查機關刑事立案行為不規范,促進司法公正的客觀需要。具有深遠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實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活動有效實施法律監視的客觀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 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本條中的"檢察",既是人民***的法律監視。在此專指對刑事訴訟的監視活動。公安機關、人民***、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人民***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視機關,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視的職責。從法律監視的本質屬性來講,人民***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監視應當是動態的、全方位的,包括從立案、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審判、延期審理、執行等所有訴訟活動。負責刑事偵查的機關或部分,也具有主動接受法律監視的義務,主動將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變更強制措施等訴訟行為,置于法律監視機關的監視之下,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創新方式,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視職責提供更為廣闊、便捷的渠道。 刑事立案活動,是刑事訴訟的開端,依法進行刑事立案,可以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時告破,查獲犯罪嫌疑人,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交付審判和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也可以防止無辜者免受錯誤的刑事追究,有效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防止因錯誤立案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影響正常刑事偵查活動的進行。 實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可以解決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情況了解較少,監視工作滯后的題目,促進偵查機關進一步規范對刑事立案工作的治理,促進司法公正。便于檢察機關及時正確地把握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縮短偵查活動與檢察機關訴訟監視之間的時限,使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訴訟監視工作與偵查活動趨于同步,進步工作效率,更好地開展刑事訴訟監視工作。確保偵查機關或者偵查部分刑事立案工作的時效性、正確性、正當性和公證性。 (二)實行刑事立案告知制度,是保障法律監視機關對刑事立案工作的知情權,確保法律監視工作順利進行的需要。 知情權是保證法律監視職能正常發揮的條件和基礎,不能充分保障知情權的監視,是難以收到應用的監視效果的。 刑事立案活動,屬于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職權,由于職責分工、訴訟期限、案件的性質和處理流程等多種原因,在當前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相關制度下,一些重大、有一定影響的案件,經過一定的時限之后,由偵查機關提請人民***審查批捕、移送審查起訴,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視。但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具有"完全的獨立性",檢察監視很難深進其中。對已立案但未提請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大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其告知檢察機關的義務,使檢察機關很難了解到具體案情。監視就難以有力地進行④。這樣就使一些案件,因社會危害性較稍微,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原因,偵查機關在立案后,沒有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和實施相應的監視程序,直接作了撤銷案件處理,甚至,有一些案件根本就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刑事立案。【試論刑事立案告知制度的理論依據及運作規程】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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